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等教育卷

四、高等教育投資體製改革確立了高校經費的多元化發展格局

20世紀80年代初,我國開始探索多渠道籌措高等教育經費的體製。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將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為輔的高等教育經費籌措方式寫入法律,確立了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製的合法性。目前中國高等教育籌資的多元化格局中,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稅、費、產、社、基、科、貸、息”。“財”是指國家財政撥款,即高等學校根據事業計劃和所承擔的專項任務,可以從中央和地方財政渠道分別得到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和其他經費撥款。“稅”是指依據《高等教育法》規定收取的用於高等教育的稅收或稅收性質的資金,以及國家為鼓勵高等學校發展校辦高科技產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使學校少支出的部分資金。“費”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由高等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等。“產”是指高等學校按照規定創辦校辦產業所取得的收入。“社”是指高等學校從社會乃至海內外各方麵獲得的捐贈讚助收入。“基”是指高等學校通過廣泛的社會聯係,由國內外企業、公司、社團、個人等在學校設立的有指定用途和無指定用途的基金所形成的收入。“科”是指高等學校通過承接科研課題,或與企業、公司等攜手開展科研合作,為社會、為企業等提供科研開發、科技谘詢、科技成果轉讓等服務取得的收入。“貸”是指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政策,通過金融機構獲得的用於科研、校辦產業、後勤社會化和學校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麵的貸款及通過國家有關部門獲得的用於資助學校教學、科研基礎工作的外資貸款。“息”是指高等學校在國家政策許可範圍內,將學校的部分沉澱資金按照“合法、安全、低風險”的原則進行運作取得的利息收入。高校經費來源渠道日趨多元化,自籌經費和創收能力得到很大的增強。高等教育經費投入的總量不斷增大,大大緩解了高等教育資源的供需矛盾,有力地促進了高等教育的大眾化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