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高等教育卷

五、為高等教育投資立法,構建高等教育投資的法律政策體係

要實現高等教育經費投入總量和生均值的明顯增長,必須調動政府、社會、團體、企業、個人及家庭投資高等教育的積極性,構建高等教育投資的法律政策體係。

(一)國家應為高等教育投資立法

《教育法》確定的“以財政撥款為主”的政府投入是高等教育投資的主渠道。在我國公立高校占絕大多數、高校經費投入仍主要依靠國家財政的情況下,國家總體教育投入的不足必將極大地限製高等教育的投入。因此,國家要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基礎上,為高等教育投資立法,盡早出台如《高等教育投資法》等法律,明確投資高等教育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不斷加大政府對高等教育經費的投入,把教育作為財政支出的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

(二)完善高等教育捐贈的法律法規

對高等教育的捐贈主要指國內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根據自願和量力的原則捐資助學、集資辦學及國外的資助和捐助。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團體、公民個人集資辦學的經費逐步增長,但是,由於政策法規的不健全,高校融資主體地位沒有落實,使得大有潛力的民間資本投向高等教育的渠道不暢通。因此,應盡快製定《高等教育捐贈法》和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政策,以充分調動全社會辦教育的積極性,擴大社會資源進入教育途徑,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財政、稅收、金融和土地等優惠政策,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捐資、出資辦學。完善捐贈教育激勵機製,落實個人教育公益性捐贈支出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

(三)完善關於高等教育產權的法律

現行的投資體製改革處於由一元向多元、由封閉向開放的產權結構過渡的時期,在這一過程中,政府必須明晰各投資主體及其權利關係,如資產的所有權關係、增值部分的歸屬等,這樣才能激發社會各界投資教育的積極性,將更多的資金吸引到高等教育中來。因此,投資體製改革需解決的關鍵問題是明晰產權。關於產權的問題,《高等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中都有所規定,但沒有對高校的產權給予清晰的界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高等教育法》在學校法人財產權的界定問題上是有衝突的,對民辦高校的產權界定更是存在著問題。2002年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對民辦學校的財產收益權,隻在第五十一條提出“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等。2017年9月1日起,我國第二次修正的《民辦教育促進法》開始生效,但新修正的法律也未能在這個問題上加以界定。總之,由於法律上的界定不清,目前的政策還不能為高等教育大規模吸引具有雄厚經濟實力的社會企業、集團和個人的投資提供寬鬆的環境,對民辦高校的投資和辦學行為的具體指導也有些力不從心。因此,我國應完善高等教育產權的有關法律,以保護社會各界投資高等教育的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