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二、民辦教育政策與法律的現狀及訴求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民辦教育法製建設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最重要的表現是國家放開了涉及公共利益的教育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並將各種關係和行為不斷地納入法律規製之中。民辦教育立法是國家教育立法的重要領域,也是國家法律建設的重要領域,將國家單純依賴行政幹預管理調整民辦教育轉變為依靠法律進行規範與扶持。

(一)民辦教育政策與法律的製定與實施現狀

1.民辦教育法律體係基本建立

我國目前初步建立了民辦教育法律體係,形成了以《憲法》為根本,以《教育法》為基礎,以《民辦教育促進法》為核心,由《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共同組成,同時包括國務院的有關行政法規、教育部規章以及各地民辦教育法規規章的民辦教育法律體係。

現行的民辦教育法律體係不僅基本覆蓋了民辦教育的主要內容,而且初步回應了民辦教育發展過程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現有的法律製度界定了民辦學校的範圍,明確了民辦教育的公益性質,確立了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製度及相關實施細則,確立了民辦學校及其師生與公辦學校及其師生的同等法律地位,規定了分類扶持和管理民辦學校的政策方針,劃分了政府的職責範圍,等等。

2.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政策框架已經形成

我國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製度最早來自於2010年頒布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積極探索營利性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分類管理”的規定。由於2002年審議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存在產權不清、合理回報不明的問題,政府實施財政資助缺乏針對性,我國民辦學校分類管理成為政府政策的不二選擇。國家教育事業“十二五”時期,多個分類管理試點在全國範圍內開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積累了相關有益經驗。國家在2015年啟動一攬子教育修法時對教育法律法規進行修改,為營利性教育的發展奠定了法律基礎。例如,2015年修改的《教育法》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修改為“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同時修改的《高等教育法》亦有類似規定。2016年審議通過的《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民辦學校分類管理製度正式確立。同時,2017年3月通過的《民法總則(草案)》關於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特別法人在法律上的分類也同步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