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三、民辦教育法治化的目標和路徑

法治化指實現法治的過程。即在堅持法律至上、法律權威的原則上,將法律作為公民行為和政府活動的最終導向和規製,判斷人的行為的最高標準,使社會成員同等地受法律保護和約束,把任何人或組織的行為和活動都納入法製軌道。法治化是社會高層次發展的追求,是促使社會規範、製度化運行的保障,是形成穩定秩序狀態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進步和文明發展的表現。從世界範圍來看,法治化也是促成現代教育發展的重要指導思想,如作為世界高等教育強國的美國,法治化的力量在其高等教育形成、發展、強盛過程中無處不在。[29]民辦教育法治化即關於民辦教育的法律在所有關於民辦教育的社會規範中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威,具有優先性和優越感,其強調民辦教育法律建設的社會係統性。不同於依法治教,其側重於對各類民辦教育關係進行法律調整,為各種民辦教育行為確立法律標準,強調各層次的民辦教育立法的合法性及程序的正當性,使法治精神貫串教育活動始終。依法治教更偏重於依法管理,強調緣法而治。民辦教育法治化追求民辦教育關係的製度化、透明化、規範化,追求民辦教育製度安排的公開性、合理性、合法性,追求民辦教育活動參與主體尊重民辦教育發展規律,遵守製度的約束,偏重於對政府管理民辦教育權力的製約,加強對民辦教育主體權利的保護。民辦教育法治化本質即從法律或法治的層麵全麵、係統地審視民辦教育問題。[30]探索實現民辦教育法治目標需從觀念、製度、程序和監督等方麵入手。

(一)樹立民辦教育的法治基本理念

亞裏士多德認為:“法治應該包含兩重意義:已生效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製定得良好的法律。”[31]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法治的前提是“良法”,關鍵是法律信仰,是法律的普遍遵守。因此,民辦教育法治化必須先從觀念這一基礎著手。一是必須樹立“良法”觀念,有關民辦教育的法律必須符合廣大人民的意誌,具有民主性;必須符合民辦教育的發展規律,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同時也須符合我國的傳統美德和現代的新道德。二是需樹立法律至上的觀念,樹立維護教育法律權威的意識,對法律的製定和實施有強烈的願景並願為之付出艱辛努力,這種努力是民辦教育的法律得以實施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