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進行了修訂,2016年11月又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此次修法的一個重要內容在於對民辦教育實行營利性與非營利性分類管理。隨後國家出台的一係列製度文件,構建了民辦教育分類管理框架,從法律上破解了困擾民辦教育發展的學校法人屬性不清、財產歸屬不明、支持措施難以落實等瓶頸問題,也為民辦學校規範內部治理結構奠定了法治基礎,為實現良善治理提供了更多可能。
新《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規定舉辦者根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進一步健全民辦學校治理機製,規定民辦學校應當設立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並建立相應的監督機製;學校理事會或者董事會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建立民辦學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檔案製度,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2016年)對完善學校法人治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一是民辦學校要依法製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學校。二是健全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製度,明確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組成要求,董事會(理事會)應當優化人員構成,由舉辦者或者其代表、校長、黨組織負責人、教職工代表等共同組成;監事會中應當有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探索實行獨立董事(理事)、監事製度;董事會(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依據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共同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三是強調健全黨組織參與決策製度,積極推進“雙向進入、交叉任職”,學校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校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校長、副校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四是完善校長選聘機製,依法保障校長行使管理權;民辦學校校長應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具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個人信用狀況良好;學校關鍵管理崗位實行親屬回避製度。五是要求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