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的實質是利益相關主體在遵循學校內部發展邏輯和應對外部環境要求的互動博弈中的權力平衡。[2]按照辦學資金的不同來源與性質,民辦學校可以區分為捐資辦學型、滾動發展型、企業(個人)出資辦學型和混合所有製辦學型,資金募集方式直接影響了民辦學校的內部治理模式。有學者曾從控製權角度將民辦學校治理結構分為人力資本控製模式、股東控製模式及共同治理模式三種類型[3],也有學者根據出資者控製權與教職工控製權強弱的不同,將民辦學校的內部治理結構劃分為鬆散型治理、人力資本單邊治理、出資者單邊治理、關鍵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四種類型[4]。
明茨伯格認為,一個組織由五部分構成,即戰略層、操作層、中間層、技術層和保障(支持)層,並由此分析提出了五種標準的組織結構。借鑒明茨伯格理論,如圖5-1所示,民辦學校內部治理涉及各個層麵的多維權力,主要為舉辦權、決策權、執行權、參與權、監督權五類。其中,如舉辦權又可以衍生出舉辦者的法定財產類權利,包括稅收減免權、學校終止時的補償和獎勵權等,營利性民辦學校還有財產收益權,非財產類權利即成員權、選舉權、表決權、知情權和監督權等;民辦學校師生具有雙重治理身份,既是治理的主體,又是治理的目標群體,具有主體的民主參與權和監督權。
圖5-1 民辦學校內部主要權力模型
根據民辦學校舉辦權、決策權、執行權、參與權、監督權五種權力在不同組織中不同的分配比例、位序、生成和演進的過程,結合民辦學校實踐,這裏將民辦學校內部治理模式分為五種,如表5-1所示。
表5-1 民辦學校五種內部治理模式比較
續表
(一)鬆散結合型治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