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民辦教育卷

二、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發展特點

(一)從多樣到統一

由於民辦教育係統自身演化的複雜性,以及政府對民辦學校治理形式缺乏統一的規定和要求,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出台之前,民辦學校內部治理形式雜亂多樣。當時較為常見的內部治理形式包括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製、校長負責製、校務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教職工代表大會基礎上的校長負責製(這類學校主要由集體發起成立,無實質性的出資者,教職工根據工作時間長短和貢獻大小享有學校股權)、主辦企業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等。這些治理結構形式名稱各異,治理主體的職責和權力範圍各不相同。教育部有關部門2000年對159所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和744所民辦中小學的調查發現,約67%的民辦高等教育機構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28%實行校長負責製;約57%的民辦中小學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28%實行校長負責製。[5]

這種狀況一直延續到2002年《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之後,民辦學校才逐漸朝著建立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製方向發展,到2016年通過新《民辦教育促進法》,明確將實行民辦學校非營利性、營利性分類管理,民辦學校法人治理結構統一到實行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製。

董(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院)長負責製明晰了學校董(理)事會和校長的權責範圍。學校董(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聘任和解聘校長;修改學校章程和製定學校的規章製度;製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決定教職工的編製定額和工資標準;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並、終止和其他重大事項。校長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執行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校規章製度;聘任和解聘學校工作人員,實施獎懲;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負責學校日常管理工作;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