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外部製度體係,保障自主辦學權力
優化民辦學校內部治理,需要建立民辦學校、政府、市場、社會四位一體的良性互動關係,保障民辦學校辦學自主權。
1.科學界定政府與學校的權力邊界
落實權力清單製度,明晰政府在學校內部治理過程中的職責,改變直接管理學校的單一方式,綜合利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措施,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幹預,轉向宏觀管理,尤其是要完善相關法律,立足各級各類學校的差異性與特殊性,適當分類立法,細化相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在保證學校辦學自主權的同時,明確相關主體應該承擔的義務及法律責任。
2.健全外部監督機製
建立“政府主導、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監督機製。政府監督主要側重於民辦學校對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以及有無違法行為。具體而言,一是民辦學校日常管理工作的規範化監督,即民辦學校是否按照其章程規定,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製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民主管理,推進民主決策;二是監督和查處民辦學校未經登記而擅自開展活動,以及抽逃、轉移或挪用辦學資金、辦學結餘分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等各種媒體向社會公眾介紹監督和舉報民辦學校不良辦學行為的方法途徑,發揮群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民主黨派監督和社會團體監督等社會監督的作用。
3.引入和遵循市場化原則
民辦學校是自籌經費、自負盈虧、麵向市場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民辦學校在辦學過程中更加注重辦學效率和經濟效益,力求在保證教育教學質量的前提下,降低成本、減少浪費、提高效率,實現教育資源的最優化組合,用最經濟的消耗獲得最佳的教育效果。這種“民辦”特性決定了民辦學校內部治理的構建和運行必須引入並遵循市場化原則,包括控製運行成本、暢通人力資本進入退出等。[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