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與之前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相比,一個很大的不同是提出了“實際控製人”的概念。“實際控製人”源於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實際控製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據此可以理解,民辦學校的實際控製人是雖然不是學校的舉辦者,但是可以通過協議或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民辦學校行為的人。
當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是社會組織時,關注民辦學校的實際控製人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一,組織的決策是由人做出的,特別是在製度不太規範的情況下,決策者個人對組織的發展會產生更大的作用,將分析單位定位於自然人,會使分析更有針對性和深入性。
第二,自然人在舉辦民辦學校時,為了便於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便於對學校的控製,一般會先成立一個教育投資公司或者其他類似的投資公司,以公司的名義購置土地、籌辦學校,而實際的決策者依然為自然人。因而,投資公司等組織往往是民辦學校的“殼”,實際控製人才是核心。
第三,很多民辦學校的投資公司除了運營民辦學校之外,並沒有其他的業務,即使有其他的經營業務,其業務量也微不足道。在訪談很多民辦學校的教職工時,當問到“誰是學校的舉辦者”,受訪者一般不會提及某個公司,而是直接提及該組織的實際負責人。
將舉辦者界定為自然人的方式也符合管理學的研究方式。管理學研究中的一個共識是,企業的終極股東一定是具有實際控製權的自然人。上市公司披露的控製性股東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其他經濟組織實體,都有一個相對具有控製影響力的自然人,以代表個人及某個組織執行上市公司的控製權力。[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