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學前教育政策和管理體製經曆了從以企業福利服務為主到以社會化服務為主的體係改變。[14]這種轉變是導致學前教育服務不足的根源,同時也致使我國0~3歲早期教育服務發展出現了很多問題,如上文所述早期教育服務嚴重供需矛盾、缺乏監督管理機製、服務質量令人擔憂、缺乏合格師資等。21世紀以來,尤其是2010年之後,國家對0~3歲早期教育服務的關注程度加強,雖然目前我國還未立法對0~3歲早期教育的管理體製、行業標準以及成本分擔等進行具體規定,但各省市、各地區積極探索、尋求並采取有力措施以解決0~3歲早期教育服務現存問題。
2001年,《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頒布,該條例將0~3歲嬰幼兒教養納入法規,成為全國第一個規定接受學前教育的年齡從3~6歲向下延伸到0歲的學前教育地方法規。2004年,上海市也頒布了《關於推進0—3歲散居兒童早期教養工作的意見》,提出“普遍得到科學育兒指導”的具體指標,使95%以上的0~3歲的嬰幼兒家長和看護人員每年接受4次以上有質量的科學育兒指導,社區早期教育指導機構要有接受指導記錄,另外對科學指導的內容、指導工作的管理以及運作機製做出了明文規定。2006年,上海市又頒布了《上海市民辦早期教育服務機構管理規定》,以提高民辦早期教養服務的質量為目的,對民辦早期教養服務機構的舉辦者、設施配備、服務人員標準、申辦程序、收費、機構管理均進行了詳細規定。2003年,隨著教育部等頒發《關於幼兒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很多省政府辦公廳也下發了關於本省學前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指導意見,將0~3歲早期教育服務列入學前教育總目標。[15]一些市級教育部門也在省級教育政策的指導下製定了嬰幼兒發展教育政策,如山東省淄博市、濰坊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