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學前教育卷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係,政府承擔發展0~3歲早期教育服務的主體責任

縱觀我國0~3歲早期教育事業發展史,政府承擔主體責任時期是我國0~3歲早期教育事業發展較為順利的時期,反之,當政府將育兒職責推向家庭和市場,0~3歲早期教育事業即出現了社會化、市場化傾向,“入園難”“入園貴”問題也隨之產生。國家及政府應形成0~3歲早期教育事業是社會公益事業的意識。發達國家在此問題上的做法是強化政府的公共托幼責任和義務,如2002年歐盟委員會提出各成員國應努力提供兒童照顧設施,到2010年至少為90%的3歲以上學齡前兒童和33%的3歲以下兒童提供照顧設施,這種世界性的發展趨勢值得引起我國政府的重視。[21]2010年以來,國家及各地政府對0~3歲嬰幼兒教育的關注程度逐漸加強,發展0~3歲早期教育事業成為政府行動,體現了政府責任的逐漸回歸。但由於我國學前教育整體底子薄、欠賬多,長期滯後,0~3歲早期教育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今後,政府應繼續承擔發展托幼公共服務的主體責任,發揮引導示範作用,通過各種形式支持、鼓勵、扶持0~3歲早期教育服務事業和服務機構的建立和發展。

政策法規是對事業發展相關主體的責任、義務和權利等進行的規定。[22]如果要保證0~3歲早期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政府應首先製定相關政策法規,為事業發展提供政策基礎。目前我國經濟較發達的地區已經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規來規範早教事業的發展,如北京市2001年出台的《北京市學前教育條例》,提出將3歲前的教育納入學前教育的範疇。2004年上海市頒布的《上海市0~3歲嬰幼兒教養方案(試行)》,規定了0~3歲嬰幼兒的學習內容與指導綱要,2006年上海市又製定了《上海市民辦早期教育服務機構管理規定》,對民辦早期教育機構的規範管理做了明確的規定。2009年大連市出台了《大連市0~3歲嬰幼兒教養工作實施意見(試行)》。這些地方性政策文件的頒布,填補了早期教育機構或者早期教養方麵的空白,有利於早期教育的初步發展。但是,在全國整體大環境中,國家層麵的政策法規仍未出台,0~3歲早期教育的政策支持仍較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