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0~3歲早期教育行業的準入門檻,製定0~3歲早期教育機構照護和服務標準,加強教育行政部門對早期教育機構的監管,是目前我國0~3歲早期教育事業通往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由之路。發達國家的經驗告訴我們,製定科學的規則是保障嬰幼兒早期教育發展質量的基礎。英國通過製定早期教育發展框架,推出《早期基礎階段課程法定框架》,建立早期教育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等,實現了國內嬰幼兒早期教育的大發展。[25]有了規則,政府實現對早期教育機構的監管才有了可能,嬰幼兒早期教育的健康發展才有了保障。
首先,政府應負責出台0~3歲早期教育機構的設立標準,對其基礎設施、人員配備進行統一規定。青島市、上海市均製定了早教機構的相關管理標準,如《青島市非全日製早期教育指導與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上海市民辦早期教育服務機構管理規定》。政府可借鑒各地的探索經驗,出台標準,對0~3歲早期教育機構進行嚴格的、科學的、有效的管理。例如對早期教育機構舉辦者的要求、早期教育機構的設置條件、早期教育機構人員的標準、早期教育機構的收費等進行明文規定。政府應該設立一個全國性的基本標準體係,地方政府再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製定出符合本地區的機構設立標準,使0~3歲嬰幼兒早期教育機構的設立和運營都有章可循,相關部門在管理的時候也能夠有依據。
其次,加快研製照護和服務標準。建立全國0~3歲嬰幼兒照護和服務的基本標準體係,既包括早期教育活動質量標準,也包括家長早期教育指導標準,以此保證全國各地0~3歲早期教育機構提供服務的質量,使其照護和服務有章可循。
最後,根據設立的0~3歲早期教育機構照護和服務標準建立督導評估製度,以保證早期教育行業可持續發展。行政部門對準入後的服務機構實行動態管理,並對認定程序、監管措施和退出機製做出具體規定。以機構自評和外部評價相結合的方式,對機構的基礎設施、教師資格、課程質量、檔案管理等方麵進行定期評價。通過常態化的評鑒信息發布,將定期監測結果進行公示,教育監管部門根據監督的結果進行有針對性的獎勵、幫扶或整改,對於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整改的機構取消其營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