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三、民辦學校法人地位仍未完善

民辦學校法人地位是民辦教育發展中的核心問題。因為其關係到國家運用何種法律規範民辦學校,賦予民辦學校何種權利和義務,如何界定民辦學校與政府、社會、公辦學校、教師、學生的權利邊界,如何調整民辦教育法律關係各主體之間的糾紛,以及如何規範民辦學校的辦學行為,建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民辦學校的法人地位目前已由相關法律予以明確規定,而民辦學校究竟屬於哪一類型的法人,還應結合其法人地位的曆史演變及《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的規定予以具體分析。

(一)從民辦事業單位到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

自1986年《民法通則》確立了我國的民事法人製度以來,民辦學校的法人地位也曆經變化。《民法通則》頒布時,教育體製改革的序幕才剛剛拉開,雖然學校一直都被公認為是事業單位,但其究竟是不是法人尚不明確。[26]傳統上,我國的公辦學校一直都是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的附屬機構,在國家改革的整體進程中,這種整齊劃一、嚴格控製的政府管理模式所帶來的僵化和弊端使決策者下決心要“改變過去的管理體製、擴大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但是受到當時經濟政治體製改革的整體進程的影響,在《教育法》頒布之前,立法者一直對公辦學校的法律地位問題持回避態度。直到《教育法》頒布,此時教育管理體製改革已經進行了十年,學校完全附屬於教育行政部門的狀況得到了很大改變。因此,公辦學校已經成為一個經費獨立的預算單位,在實踐上也初步具有了成為法人的條件。而學界對法人製度及學校法人製度的逐漸關注,則從理論上促成了教育領域法人製度的形成。[27]《教育法》中確認的學校的法人資格,其實是傳統事業單位的法人化,因此,公辦學校屬於《民法通則》中的事業單位法人。從理論上看,民辦學校和公辦學校的舉辦目的和從事的業務領域範圍基本相同,區別僅在於設立主體和資金來源上,因此,民辦學校也屬於事業單位法人。在實踐中,民辦學校也是一直被作為民辦事業單位來對待的。[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