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第四節 我國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的未來展望

一、確立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的基本原則

任何一種製度和規範都需要有基本原則的指導。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同樣需要貫穿始終的最一般的行為規範和價值判斷準則。這一準則是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基本精神的概括和抽象,也是其基本特征的集中體現。它不僅是指導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的基本準繩,也是指導立法及適用的基本依據,還是從事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問題研究的基本出發點。

由於涉及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及公共利益,因而民辦教育具有強烈的公共性,應受社會和國家的適當監督。又由於民辦學校的辦學權利是一種私權利,非依法律不得予以限製或禁止,而且民辦學校的預算及經費均來自捐資與自籌,因此,民辦學校又具有相當的自主性。“私人辦學同時兼具公共性和自主性,二者並非是互斥不能兩立的。國家在規範私人辦學時,應考慮在保障興學者、教學者與學習者的基本權利的最大滿足情況下,使私人興學之公共性得以維持,並促進教育的多元化與教育品質的提升。”[57]因此,我們應當確立公共性和自主性的協調作為民辦教育政策法律建設的基本原則,並做出具體的製度設計。

教育的公共性通常是指教育涉及社會公眾、公共經費及社會資源的使用,影響社會成員共同的必要利益,其共同消費和利用的可能性開放給全體成員,其結果為全體社會成員得以共享的性質。[58]此處的公共性則是指由於民辦教育涉及多數人或社會公眾的利益而應受到社會和國家適當監督的特性,具體可以分為教育的公共性和學校組織的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是指民辦學校本身所從事教育活動與事務的公共性。由於民辦教育的對象為不特定的多數人,其所實施的教育具有某種外部效果會涉及公共利益,並得到國家的經費補助和稅費減免,因此應當受到社會和國家的適當監督。學校組織的公共性指的則是民辦學校作為非營利性組織的公共性。私立學校一般都被認為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非營利性組織,作為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之外的第三部門,私立學校為了執行政府和企業無法完成的公共事務,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盈餘不得分配給成員和其他私人為基本規則,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公共性和民間性的特征。由於其以非營利性組織的身份獲得社會物質和精神資源的支持並受到公眾的信賴,因此,國家和社會的適當監督也成為必要。[59]從具體的製度設計來看,私立學校的公共性具體可以體現為法人的公共性、財產的公共性、招生的公共性、教職員工的公共性、董事組織的公共性、財務的公共性等。[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