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二、做好整體規劃,健全民辦教育政策法律體係

2016年《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改至今,因各地分類管理實施細則尚未出台,其法律實效最終如何尚無法確定。但是要想讓分類管理這樣一個原則性法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解決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登記、稅收、資產處理等方麵的問題,必須結合《民法總則》中的民事法人製度,並遵從民辦學校作為一個現代教育機構所具有的教育特性,從而為民辦學校找準法律定位。

如前所述,由於《民法總則》采用了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分類方法,因此,民辦學校不再是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而應登記為營利法人或捐助法人。對於民辦教育來說,這一變化有利於我國民辦非企業單位這一類民間非營利性組織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因為要想充分發揮這些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誌願性公益或互益活動的非政府組織的功能和作用,調動其所有成員或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實現大社會、小政府的改革目標,關鍵就在於按其成立基礎和宗旨的不同,依據特別法,確認其相應類別的法人地位。這一劃分不僅將為高揚人道主義旗幟、發展社會公益事業提供必要的製度載體,還將為政治開放和民主進步創造適宜的法製環境。然而,這種分類方式也存在固有的缺陷,那就是使現實中以營利辦公益的組織無處安身,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也隻能采用捐助法人的形態。

我國當前實際存在著三種民辦學校:捐資辦學的學校、投資舉辦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投資舉辦不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在立法取消合理回報以後,我們應當依據其成立基礎和事業目的,將其分別歸屬於不同法人類別。

要求合理回報的學校應登記為營利法人。如前文所述,要求合理回報本質上就是營利,它與民辦教育作為非營利性組織而應當具有的不分配限製產生了根本性的衝突,從而與非營利的民辦學校有著本質的區別。因此,隻要民辦學校經營有盈餘並分配給法人成員或其他人,就屬於營利性社團法人,應當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其組織機構和運行方式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民商法進行調整。但是由於此種營利法人經營的是教育事業,在營利的同時也實現了社會的公益,因此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和一般的營利法人有所不同,可以在稅收等方麵享有一定的政策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