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三、深化事業單位改革,降低民辦學校用人成本

以舉辦者(出資者)的不同身份為標準,將公辦學校和民辦學校區分為事業單位與民辦非企業單位[63],在身份地位、工資福利、監督管理等方麵實行巨大的差別待遇,是當前影響民辦教育發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因此,民辦學校能否成為教育公共服務提供的重要主體和教育公共治理的主要夥伴,不僅取決於完善的政策法律體係和良好的外部環境,更重要的還在於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和整體進程。

事實上,除了舉辦者不同以外,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在體製淵源、活動領域、提供產品等方麵並無實質差異。在《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出台以前,民辦學校一直都被稱為民辦事業單位。然而,經過多年的市場化改革,我國的教育領域並沒有發生重大的結構性轉型,公辦學校在教育公共服務領域仍然具有絕對的支配性,民辦學校則依然羸弱。公辦資源在民辦教育領域的擴張,已經成為目前民辦學校發展的最大障礙:一方麵,公辦學校壟斷了幾乎所有的優質教育資源,包括經費、師資、生源等,使民辦學校的生存空間受到很大擠壓;另一方麵,民辦教育的結構也正在發生變化,公辦學校舉辦的民辦學校和獨立學院數量在不斷增加,而真正民辦教育機構的發展卻不如預期。

鑒於事業單位有著官僚化公共部門的通病,近年來,事業單位一直在進行各種改革,雖然其中的市場化探索備受詬病、聘用製合同形同虛設,但是正在全力推進的養老保險和分類改革仍然為事業單位提供了繼續改革深化的方向。而民辦教育的從業者與研究者則一直希望能和事業單位同等地位同等待遇。這為我們提供了兩種不同的思路:是公辦學校民營化還是民辦學校事業化?

以民辦學校教師的地位和待遇為例,目前主要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是將民辦學校定性為民辦事業單位,將符合條件的民辦學校教師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範疇,以解決教師的後顧之憂,旨在確定並落實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另一種是將公辦學校新招聘的教師全部納入勞動合同管理,不再入事業編製,招聘教師人事關係實行人事代理,人事檔案轉入教育人才分市場。采用類似民辦學校的方式管理公辦學校教師,體現了公辦學校對教師正在從行政化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轉變,學校與教師的法律關係也逐步從身份依附關係轉向平等契約關係[64],其目的在於加強教師流動並促進教育教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