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製定和落實營利性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
2016年修改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民辦學校享受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其中,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規定:民辦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辦的各類學校、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企業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個人支持教育事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規定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稅法規定進行免稅資格認定後,免征非營利性收入的企業所得稅。
對於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費減免,目前各界並無分歧,現在的主要問題是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法律還沒有明確。對此,《國務院關於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若幹意見》規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財務清算、相關稅費繳納等具體辦法都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來製定。從目前已公開的地方細則和征求意見稿來看,部分省份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如浙江省提出:“對營利性民辦學校,增值稅等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稅收優惠。”[68]所得稅方麵,在正式出台的實施細則中均未提及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具體費率(此前在江蘇及河北的征求意見稿中有提及),後續在實際操作中,大概率會參考高新技術企業的15%所得稅率提繳。[69]但是按照稅收法定的原則,省級地方政府並沒有權力製定稅收減免舉措。所以,最有可能明確這一問題的是國家級的配套文件,教育部目前正在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協調盡快出台營利性民辦學校稅收優惠的專門文件。然而,直到2017年9月1日新《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以後,國家稅務總局也沒有出台相應減免通知,因此,營利性民辦學校將按照“增值稅6%,所得稅25%”繳納稅費。按照行業的平均估算,民辦學校結餘約占當年收入的30%,而稅收將占到15%,這意味著民辦機構結餘將減少一半。[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