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四、終身學習保障更加穩健有力

(一)構建終身學習的基礎性保障製度

1.終身學習激勵製度不斷完善

激勵製度的完善有效促進了終身學習的發展,原因有二:一方麵,政策法律規定了勞動者接受繼續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勞動者所在單位應該為勞動者提供相應的學習機會和條件,尤其是某些職業或行業明確對就業者提出了進一步教育培訓的要求。另一方麵,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後,勞動力市場對勞動者文化素質、專業能力等多方麵的要求也開始激發學習者主動學習的需求,使他們通過成人學曆教育及各類職業培訓等非學曆教育途徑來提升自我,以獲得更好的發展。

我國《勞動法》在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製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教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職業教育法》第八條明確指出:“實施職業教育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同國家製定的職業分類和職業等級標準相適應,實行學曆證書、培訓證書和職業資格證書製度。國家實行勞動者在就業前或上崗前接受必要的職業教育的製度。”《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企業可以單獨舉辦或者聯合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也可以委托學校、職業培訓機構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從事技術工種的職工,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除此之外,其他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公司法》等也都規定了特定領域公民所享有的接受教育和參與學習的權利,相關社會組織應提供教育機會的義務,政府、社會對特定人群的學習應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