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等教育改革40年政策回顧
(一)簡政放權,擴大高校辦學自主權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頒布,其中關於高等教育的主要改革措施包括:①改變政府對高等學校統得過多的管理體製。在國家統一的教育方針和計劃的指導下,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加強高等學校同生產、科研和社會其他各方麵的聯係,使高等學校具有主動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的積極性和能力。②改革高等學校招生的計劃製度和畢業生分配製度。改變高等學校全部按國家計劃統一招生、畢業生全部由國家包下來分配的辦法,實行國家計劃招生、用人單位委托招生、在國家計劃外招收少數自費生三種辦法。③為調動各級政府辦學的積極性,實行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三級辦學的體製。④為加強黨和政府對教育工作的領導,成立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掌握教育的大政方針,統籌整個教育事業的發展,協調各部門有關教育的工作,統一部署和指導教育體製的改革。⑤鼓勵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社會組織、離退休幹部和知識分子、集體經濟單位和個人,遵照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采取多種形式和辦法,積極自願地為發展教育貢獻力量。
《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明確了中央、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心城市的三級辦學體製,擴大了地方和高校的辦學自主權,即國家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增強高等教育的社會適應性,發揮高等教育對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及科技進步的潛力。1986年的《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劃分了中央各部委之間、中央與地方之間在管理高等教育方麵的職責權限。
(二)中央和地方兩級管理,高校自主辦學
為了逐步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政治體製和科技體製相適應的高等教育體製,1993年1月,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關於加快改革和積極發展普通高等教育的意見》,指出“高等教育管理體製的改革方向是,逐步實行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管理、兩級負責為主的管理體製”。199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指出高等教育體製改革主要是解決政府與高等學校、中央與地方、國家教委與中央各業務部門之間的關係,逐步建立政府宏觀管理、學校麵向社會自主辦學的體製。主要改革措施包括:①改革辦學體製,改變政府包攬辦學的格局,逐步建立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社會各界共同辦學的體製,逐步形成以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政府辦學為主、社會各界參與辦學的新格局。②調整政府與學校的關係,按照政事分開的原則,通過立法,明確高等學校的權利和義務,使高等學校真正成為麵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法人實體;政府要轉變職能,由對學校的直接行政管理,轉變為運用立法、撥款、規劃、信息服務、政策指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宏觀管理。③調整中央與地方的關係,進一步確立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教育管理體製。中央直接管理一部分關係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全局並在高等教育中起示範作用的骨幹學校和少數行業性強、地方不便管理的學校。在中央大政方針和宏觀規劃指導下,對地方舉辦的高等學校的領導和管理,責任和權力都交給省(自治區、直轄市)。④調整國家教委與中央各業務部門的關係,由國家教委負責統籌規劃、政策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提供服務。中央各業務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的人才預測和規劃,協助國家教委指導本行業的人才培養工作,負責管理其所屬學校。⑤改革高等學校的招生和畢業生就業製度,改變全部按國家統一計劃招生的體製,實行國家任務計劃和調節性計劃相結合。改革學生上大學由國家包下來的做法,逐步實行收費製度。改革高校畢業生“統包統分”和“包當幹部”的就業製度,實行少數畢業生由國家安排就業,多數由學生“自主擇業”的就業製度。⑥改革對高等學校的財政撥款機製,充分發揮撥款手段的宏觀調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