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確立教師法律地位的有機載體與直接依據,在《教師法》未進行修改的情況下,我國教師作為專業人員的法律地位依然未變。值得特別指出的是,2018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對公辦中小學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規定表明,教師職業的公共屬性將在既有“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基礎上進一步彰顯並深化。
(一)突出公共屬性成為教師地位轉變的亮點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的基本思路,確立公辦中小學教師國家公職人員特殊法律地位的目的在於,整合教師職業的專業屬性與公共屬性,推動教師專業化發展與教師管理規範化的統一。可以說,對教師法律地位的探討實際上始於提升並保障教師的政治地位、職業地位和社會地位的良好願望。這不僅是對實踐中教師隊伍建設困局的回應,也是對教師工作具有複雜性、示範性和科研創新性等特點的重視,有利於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與以往停留在學術探討層麵不同的是,此次通過作為政策載體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直接對教師的重要地位予以強調,在以往的教師管理中並不多見。毋庸置疑,在我國《教師法》製定多年且教師法律製度體係尚不健全的背景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從政策層麵予以規定具有重要意義。它關係到國家的教育責任如何體現、教育現代化如何實現;關係到如何保證教育的公平、公益與合理;關係到如何穩定中小學校的師資隊伍,促進我國基礎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還關係到教師能否完成作為新時代教育“夢之隊”之“築夢人”的神聖使命,以及如何培養高質量的師資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