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三、公共性與專業性的統一:加快建構現代化國家與教師的共生關係

教師法律地位,內嵌著教師基於職業使命對自身權利與義務的基本訴求,也是教師職業公共性與專業性得以法律化的載體與表現。教師職業的公共性作為世界各國關於教師立法規範的共同價值基礎,通過建構國家與教師的共生關係,形塑了審視教師身份與地位的法理框架,有利於實現教師法律地位價值目標與規範目標的統一。據此,教師的權益保障、職責履行,以及政府對教師的規範與管理都將得以實現。

(一)完善教育法體係,確認、保障、實現教師的特殊法律地位

教師特殊法律地位的實現是一項係統工程,而完善的教育法律體係作為現代化國家的意誌載體,無疑是保障教師特殊法律地位實現的重要條件。隨著現代化國家建設進程加快,教師與政府、學校與學生的關係日益表現出公法、私法法律關係的交融,以及不同類型權利義務結構體係的重疊,這也將進一步加劇當前我國教師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窘境。盡管《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全麵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對教師特殊法律地位的肯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體現出國家重視教師隊伍建設的力度與決心,但是該政策文件顯然無法對教師與政府、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予以明晰,更沒有使教師突破當前身份模糊的困局而獲得與其法律地位相稱的法律身份。但不可否認的是,該政策文件對教師職業公共性的彰顯,可能或已經對教師身份地位的製度環境產生了衝擊。未來應以《教師法》的修訂為契機,將公共性作為立法價值規範,吸納教育現代化目標與理念催生出的新的權利義務內容,從根本上厘清教師的法律地位,完善相應的權利義務結構體係。具體而言,可依據公共性理論,對因隸屬不同教育階段、不同教育類型而具有不同公共性強度的教師賦予差別化的法律地位規定,確認教師作為國家公職人員的身份保障權利、細化教師權益救濟的法律條文規定,同時也應完善教師解聘、流動等相關法律規定。例如,公共性最強的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可立法賦予國家公務員身份並采取職位聘用製,嚴格依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學前教育與高中階段教育教師可以賦予教育公務員身份,以強化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的公共性;高校和民辦學校教師則可定位為雇員,主要依據聘用合同和教育法律法規進行管理[10],從而有利於對教師特殊要求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