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一、恢複師範教育地位,把好教師隊伍“入口關”

1978年,我國的師範教育體係開始步入恢複、重建之路。同年,教育部印發《關於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的意見》,要求全國各地建立師範教育網,積極擴大招生;強調要爭取在3—5年內,使文化程度較低的小學教師、初中教師、高中教師,通過有組織、有計劃的教育培訓,大多數都能分別達到中師、師專、師範院校的畢業程度。[15]1980年6月,教育部召開第四次全國師範教育工作會議,提出師範教育是教育事業中的“工作母機”,重新確定了我國師範教育三級培養的模式,大大強化了師範教育的職前培養功能,並重申了各級師範教育的培養目標。為進一步促進各級師範教育走上正軌,國家先後頒布了一係列促進師範教育恢複和發展的政策文件。1980年,教育部頒布了《關於辦好中等師範教育的意見》,充分肯定了中等師範學校的重要地位,強調中等師範學校主要培養農村小學師資的辦學方向,提出能否麵向農村培養合格的小學師資,是關係到農村能否普及初等教育的關鍵。[16]

在恢複和強化師範教育的職前培養功能的同時,中小學在職教師的培訓工作也在有序進行。1980年教育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在職教師培訓工作的意見》,強調製定和調整中小學在職教師培訓規劃,建立和健全在職教師進修的考核製度,改善教師進修院校辦學條件等。[17]《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1985年)提出“師範院校要堅持為初等和中等教育服務的辦學思想,隻有具備合格學曆或有考核合格證書的,才能擔任教師”,對師範教育製度的影響較為深遠。此後,《關於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的意見》(1986年)則進一步強調要將師範教育提高到發展教育事業的戰略地位上來,明確師範教育要根據基礎教育的實際情況進行層次和分工的劃分,《義務教育法》(1986年)也要求“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範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明確了政府在師範教育改革發展中的主導地位,將發展師範教育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在此段特殊時期,包括《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3年)、《教師法》(1993年)、《教育法》(1995年)、《麵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1999年)等在內的法律、政策文件,形成了強調師範教育的疊加效應。應當承認,政府在決定發展師範教育上具有絕對權威,師範教育製度是國家與政府建構下的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