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製度作為對教師實行的法定職業許可製度,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是我國建立以標準為導向的教師教育管理的改革起步,也是我國教師管理向規範化、法治化邁進的第一步。[21]伴隨著教師教育體係逐步走向開放,我國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實行教師資格證書製度,由此成為現代教師教育製度建構的起點。
(一)教師資格製度的法規體係初步形成
1986年,《義務教育法》首次提出我國將建立教師資格考核製度。1993年頒布的《教師法》第十條“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曆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之規定,直接將教師資格考試製度上升至法律層麵。1995年9月正式實施的《教育法》也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製度”,明確了教師資格製度的法律地位。[22]為貫徹落實《教師法》關於教師資格的規定與要求,國務院於1995年頒布《教師資格條例》,指出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師資格工作,並對教師資格分類與適用、教師資格條件與認定等進行了詳細規定,這標誌著我國教師資格製度的正式建立。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對建設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高質量的教師隊伍提出要求,規定“全麵實施教師資格製度,開展麵向社會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為實施教師資格製度,教育部於2000年依據《教師法》和《教師資格條例》製定《〈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首次規定申請者應具備法律規定的相應學曆,各級各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生可持畢業證書直接認定相應的教師資格,而非師範生和社會人員需要參加相應的考試,考試合格後,方可申請教師資格認定,並對教師資格認定條件、資格認定申請、資格認定和資格證書管理做出了係統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