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是促進教育發展的重要人力資源,由於教師資源配置不均衡引起的教育不均衡問題日漸引起重視。教師交流政策可以說是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政策的產物,加上受到國外教師定期交流製度的影響,通過教師交流輪崗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成為我國較長時期內的政策議題。
(一)教師交流政策的曆史演進與“縣管校聘”的提出
運用何種規則對教師資源進行配置,本質上屬於教師人事製度問題。在計劃經濟時代,教師人事製度具有單位所有製與地區所有製的特點,呈現出相對穩定、固定且封閉的特征,同時沉澱出了教師職業極其穩定的心理。隨著城鄉二元經濟社會結構導致的城鄉教育差距逐漸凸顯,我國城鄉教育的差距越來越大,尤其體現為城鄉教師的整體素質差距顯著。教師交流政策出台的目的就是改變師資分配的城鄉不均衡狀態,實現城鄉教育一體化。
1.城鄉教師交流政策
1996—2006年的教師交流政策主要體現為促進城市與鄉村之間的師資流動。1996年,國家教育委員會印發的《關於“九五”期間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要積極進行教師定期交流,打破在教師使用方麵的單位所有製和地區所有製,促進中小學教師在學校和地區之間的交流。要建立教師流動的有效機製,采取切實的政策措施,鼓勵教師從城市到農村,從強校到薄弱學校任教。通過實行教師定期交流,促進教育係統內部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加強薄弱學校的建設與發展,緩解農村邊遠地區中小學對教師的需求。”200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教育改革,全麵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提出“鼓勵大中城市骨幹教師到基礎薄弱學校任教或兼職,中小城市(鎮)學校教師以各種方式到農村缺編學校任教”。同年,教育部印發《中小學教師隊伍建設“十五”計劃》,提出建立教師轉任交流製度,鼓勵和組織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有條件的地區可先行先試,以逐步實現教師交流定期化、製度化。2003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提出完善教育對口支援製度,要求建立城鎮中小學教師到鄉村任教服務期製度,建立地(市)、縣區域內城鄉“校對校”教師定期交流製度。2005年,教育部《關於進一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若幹意見》提出建立區域內骨幹教師巡回授課、緊缺專業教師流動教學、城鎮教師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期等多項製度,積極引導超編學校的富餘教師向農村缺編學校流動。2006年,教育部《關於大力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提出重點推進城鎮教師支援農村教育工作,鼓勵通過城鄉教師流動,不斷優化和提高農村教師隊伍的結構和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