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三、優化考核評價製度,保障教師實有權利

教師考核評價製度涉及“考核”“評價”兩項行為,是指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圍繞法定事項對教師進行的綜合性考察與評定行為。作為教師管理製度的重要一環,教師考核評價製度具有教育政策與教育法律的明文規定。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指出:“要逐步建立係統的教育評價和監督製度。”《教育法》第三十五條則規定,國家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教師法》更是在第五章對教師考核機構、內容、原則與結果等事項進行了具體規定,在第二十四條對教師考核結果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進行了特別強調。在此,教師“考核”與“評價”具有內在的一致性,“考核”的目的即在於為“評價”提供依據與參照。

(一)中小學教師考核評價:從重業績到重師德

計劃經濟時期,教師考核評價製度並未受到應有重視。為改變此狀況,國家於1986年頒布《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中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並印發實施意見,在中小學教師職務評聘中規定考評內容與標準。《教師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分別就教師的考核明確規定了三項具體條款:①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②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及學生的意見。③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1997年,國家頒行的《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從師德師風的角度對教師考核評價做出了規定。2001年頒布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提出:“要建立促進教師不斷提高的評價體係。強**師對自身教學行為的分析與反思,建立起以教師自評為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共同參與的評價製度。”這是從教育教學的核心領域出發,對教師提出的考評要求。為進一步發揮教師考核評價的正向激勵與引導作用,2009年,國務院審議通過《關於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的指導意見》,旨在以績效工資為激勵杠杆,撬動教師工作積極性,從而促進教師專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