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一、不同時期的鄉村教師政策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鄉村教師中大多數均為民辦教師或代課教師,隨著“民轉公”“清退代課教師”等政策的實施,直至2000年,民辦教師與代課教師不再占據鄉村教師隊伍建設政策的主體。

(一)改革開放初期以民辦教師為中心的鄉村教師政策

由於特殊的曆史背景和社會發展狀況,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民辦教師隊伍建設的主要目標是建立起基本穩定的秩序,保證鄉村教師整體素質良好。

1.補充和認定政策

1978年國務院批轉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工作的意見》,提出對民辦教師要加強管理,對民辦教師的招聘要縣級部門根據縣域內教育工作的需要統一規劃。對民辦教師的招聘程序強調本著能力為重的原則,學校、大隊提名,公社推薦,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發給任用證書。這一政策將民辦教師的管理權限上調至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調整了之前學校、大隊、公社各自均可以聘任民辦教師的亂象。同時,為了避免各地毫無計劃地一哄而起,1981年教育部轉發了《河北省關於整頓民辦教師隊伍經驗的通知》,要求對民辦教師進行全麵的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證書;不合格但是可以從事學校教育工作的發給試用證書,但是需要督促其繼續學習,經過一段時期考核合格再發給合格證書;不合格的予以辭退。至此,鄉村民辦教師的補充和認定政策基本確定。[29]

2.待遇政策

從改革開放開始至20世紀末,我國經濟社會轉型和發展較快,關於民辦教師待遇的政策變化比較頻繁。198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的《關於加強和改革農村學校教育若幹問題的通知》提出對民辦教師逐步實行全麵工資製度。1984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籌措農村辦學經費的通知》指出,此後農村中小學教師全部實行工資製度,並且不再區分公辦教師和民辦教師,一視同仁。在其他待遇方麵,民辦教師享受與公辦教師同等的待遇保障政策。但由於受到長期存在的觀念掣肘,以及鄉村教師管理權限集中於鄉鎮的低層級狀態,該時期鄉村教師隊伍相關政策的執行效果並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