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二、促進學生受教育權的實現

受教育權利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資格。在我國憲法中,早已把受教育權納入了公民權利的範圍,明確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為保障公民切實享有憲法所規定的受教育權利,我國製定了《教育法》《學位條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業教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共7部教育法律,國務院製定了《掃除文盲工作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10餘項教育行政法規,加上國家教育行政部門製定的部門教育規章,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立法權的市的立法機關製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規和地方政府教育規章,初步形成了教育法律體係,為公民受教育權利從法定權利向現實權利的轉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在相關法律的大力保護和促進之下,我國公民的受教育權利不斷得到實現,尤其在保障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增強教育製度的可選擇性、推進學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方麵取得了較顯著的進步和成就。

(一)保障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是公民受教育權利的應有之義和首要要求。它不僅要求消除一切基於種族、民族、性別、宗教信仰、家庭出身、財產狀況等的歧視,而且要求對處於社會不利境地的人群給予不損害平等的傾斜性優惠和保護。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進入21世紀以來,保障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已經成為我國教育政策法律的重要主題和價值取向。而相關政策的重點則在於促進社會弱勢群體平等受教育權利的實現,主要體現為如下三個方麵。

第一,出台“兩為主”政策和異地高考政策,促進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實現。伴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剩餘勞動力流入城市,由此產生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教育問題成為中國社會轉型期一個獨特的社會問題,並得到了積極的政策回應。一方麵,為保證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地接受義務教育,解決城市義務教育容量與隨遷子女入學訴求的供需矛盾問題,2001年,《國務院關於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決定》確定了隨遷子女教育的“兩為主”方針,規定“要重視解決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以流入地區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製公辦中小學為主,采取多種形式,依法保障流動人口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明確了流入地區政府的管理責任和公辦學校的教育責任。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將流入地政府保障隨遷子女平等受教育權的責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201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提出了“兩納入”的政策要求,即要將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納入財政保障範疇,進一步明確了流入地政府解決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問題的主體責任。2015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居住證暫行條例》和2016年8月《國務院關於實施支持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若幹財政政策的通知》提出了“兩統一”的政策要求,即統一以居住證為主要依據為隨遷子女提供義務教育服務,統一隨學生流動並攜帶“兩免一補”資金和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資金。從“兩為主”到“兩納入”再到“兩統一”,保障我國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政策不斷深化發展,使隨遷子女在城鎮就學狀況得到了極大改善。另一方麵,為解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的升學問題,保證其享有與本地考生相同的高考資格,國務院辦公廳於2012年8月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意見》,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產業結構布局和城市資源承載能力,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確定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條件,製定具體辦法”,並於2012年年底前出台實施方案。截至2014年,已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陸續公布了異地高考方案。雖然各地對家長準入條件、學生準入條件、報考院校類型與政策執行方式等方麵的規定各不相同,但在促進和推動隨遷子女在流入地繼續升學方麵都做出了積極有益的探索。2014年7月,國務院發布《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製度改革的意見》,提出建立居住證製度,結合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居住證持有人可逐步享有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資格,這將推動隨遷子女平等入學權利的進一步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