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政策與法律卷

四、健全學生權利的法律救濟機製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換言之,有權利必有法律救濟,無法律救濟的權利是無保障的權利。權利的法律救濟作為一種尋求權利保障的行為或過程,對任何權利實現都是必不可少的,是權利實現的核心和靈魂,是“法定權利”轉化為“實有權利”的可靠保障。因此,學生權利的真正實現必須依靠法律救濟,通過法定的程序和途徑裁決學生與學校、行政機關等主體之間的糾紛,使他們的合法權益獲得法律上的補救。改革開放40年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教育體製改革的持續深入,以及在緩慢但已成為不可逆轉之勢的法治進程中人們權利意識的日益增強,我國學生權利的法律救濟途徑也有所擴展,學生申訴、教育行政訴訟等機製日益完善,為學生合法權益的保護提供了可靠保障。

(一)完善學生申訴製度

學生申訴,即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照教育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向主管機關或單位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製度。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初步確立了高校學生申訴製度,其第六十四條規定,學校對學生的“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麵,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的意見。對於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複查”。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最早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學生的申訴權,並對學生申訴的適用範圍做了一定的規定,其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報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是學生的權利。1995年,《國家教委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若幹問題的意見》進一步將學生的申訴分為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同年,由國家教委頒布的《關於開展加強教育執法及監督試點工作的意見》指出,行政申訴製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處理教師、學生申訴請求的製度,校內申訴製度是教師、學生、職員因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有關職能機構或人員做出的有關處理決定不服,或認為其有關具體行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申請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依照規定程序進行審查處理的製度,並對行政申訴和校內申訴的受理範圍和程序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