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兼職教師聘任程序有待完善
盡管在1999年發布的《教育部關於當前深化高等學校人事分配製度改革的若幹意見》第八條明確規定:“推行高等學校教師聘任製和全員聘用合同製。”但由於政府並沒有針對兼職教師製定專門的聘任製度,各高職院校在聘任兼職教師時擁有完全的自主權,相當一部分不具備教師資格和相關教學能力的兼職教師進入高職院校教師隊伍,不少兼職教師並非是通過公開招聘的形式被聘任的,而是通過熟人介紹、推薦進入高職院校師資隊伍的。有些學校聘任兼職教師時僅僅達成口頭協議,沒有簽訂聘任合同。一旦雙方合作出現不愉快,學校不能有效地對兼職教師進行約束和管理,兼職教師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保障。
部分高職院校同兼職教師建立的隻是鬆散的聘用關係,沒有明確的責權規定,缺乏有效的激勵機製和約束機製,不管教學質量如何,學校都對教師一聘到底,這使兼職教師認為隻要上完課、不出教學事故就算完成教學任務,在教學過程中缺乏積極性和創造性。高職院校沒有建立起完善的兼職教師考核和評價製度,對兼職教師的教學缺乏監督,這不利於兼職教師教學質量的提高。
(二)資格認定缺乏法律製度的保障
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有特殊技能的人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擔任兼職教師。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國家教委關於加強職業技術學校師資隊伍建設的幾點意見》和《教師法》規定了各級職業技術學校教師應當具備的學曆。但是,我國現行的《教師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都沒有對高職院校兼職教師的資格認定、聘任及其與所在單位的關係做出明確規定,使得兼職教師的聘任沒有適合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