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崗實習最早出現在師範類學生支教行動中。1996年,忻州師範專科學校(現忻州師範學院)為解決貧困地區學校師資短缺問題,開始了“師範教育下鄉”,實施“扶貧頂崗實習支教”活動,又稱“411工程”,即4個學期校內學習,1個學期頂崗實習,回校後再安排1個學期有針對性地培養提高。[17]忻州師範專科學校的這一做法不久就被推廣到其他師範院校,並從師範教育領域擴展到職業教育領域。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作為企業實習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出現於20世紀末,其名稱經曆了由“實習”到“上崗實習”再到“頂崗實習”的演變過程。這種變化體現在國內教育法律及相關的政策文件中。
1995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1996年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舉辦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的組織、公民個人,應當加強職業教育生產實習基地的建設。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
2000年,教育部頒發了《教育部關於加強高職高專教育人才培養工作的意見》,在其附件二《高等專科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教學管理要點》中提出:“重視校外實訓基地建設。按照互惠互利原則,盡可能爭取和專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合作,使學生在實際的職業環境中頂崗實習。”此文件首次提出“頂崗實習”一詞,並將頂崗實習作為職業院校人才培養工作的重要環節加以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