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教育改革開放40年:職業教育卷

二、促進教師隊伍建設的專門製度

(一)任職資格製度

《教育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家教委關於實施〈教師資格認定的過渡辦法〉的通知》《〈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等一係列法律政策文件相繼發布實施,職業教育教師資格製度得以明確,並被納入我國教師資格製度體係。其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2003年發布了《關於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師上崗資格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附件《技工學校、就業訓練中心以及民辦職業培訓機構教師上崗資格條件(試行)》中對1997年發布的《關於做好技工學校和就業訓練中心及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教師上崗資格認定工作的通知》中的有關內容進行了更新。我國中、高等職業教育教師入職資格要求如表7-1、表7-2所示。

表7-1 中、高等職業教育教師入職資格要求

表7-2 (高級)技工學校教師任職資格要求

續表

(二)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製度

1980年《關於中等專業學校確定與提升教師職務名稱的暫行規定》首次確定了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名稱及確定中專教師職務名稱的依據。1986年中央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連續發布了《關於轉發〈技工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實施意見〉的通知》《關於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中等專業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及〈實施意見〉的通知》《關於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小學教師職務試行條例〉等文件的通知》,分別對技工學校、中等專業學校、職業中學的教師職務名稱及任職條件等進行了確定和調整,並沿用至今。

(三)教師企業實踐製度

1997年頒布的《國家教委關於加強中等職業學校教師隊伍建設的意見》提出:“對於缺乏工作實踐經驗和技能的青年教師,要有計劃地安排到對口企事業單位進行專業實習和技能訓練。要逐步建立教師到對口企事業單位定期實習的製度。”這是政策文件中關於教師到企業實習的最早表述,教師到企業實習實踐逐漸成為中等職業教育師資培養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