薩特於20世紀40年代中期發表《爭取傾向性文學》和《什麽是文學》等重要文藝論著,提出了存在主義的主要觀點,主張“藝術的自由”。他說:“作家——作為一個對自由的人們講話的自由人——隻有一個題材,那就是自由。”薩特主張“藝術的再創造”,認為“藝術隻有通過讀者的‘再創造’才能實現。因為文學作品一旦完成,‘那被創造出來的客體離我而去了成了一個相對獨立的東西’,‘要使他顯現出來,就需要一個叫做閱讀的具體行為,而這個行為能夠持續多久,它也隻能持續多久,超過這些,存在的隻是白紙上的黑字符號而已。’‘為時代而寫作’是真正的藝術家不能回避的社會問題。”[4]
薩特美學主張的突出特點,是把美學文學問題看作有關人、人的命運以及人的自由問題。在他看來,美學和倫理學、美和自由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他的存在主義哲學把存在區分為兩類,一是除我之外的世界的存在,即“自在的存在”。“自在的存在”是偶然的、荒謬的,既獨立於上帝又獨立於精神,既不可解釋、不可知又不可改變,因此這種存在是多餘的、令人惡心的。另一種人的自我存在、人的主觀意識,即“自為的存在”。薩特認為這才是真正的存在。正是由於人的主觀意識才在人與人、人與物之間建立起主客體之間的關係,使人成為絕對自由的、能動積極的創造主體。他認為,人並非物,人的存在不受任何概念的規定,因此,對於人來說,“存在先於本質”,人又按照自己的意誌塑造自身的“選擇自由”,人是由自己造成的東西。因此,在薩特看來,人的審美活動就是這種絕對自由的創造活動,其目的就在於追求自由。這是他美學思想的核心。薩特的美學主張,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