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高校國有資產管理工作創新研究.2018年全國師範大學國有資產管理研究會論文集

二、國家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的關係

如何解決國家所有權和企業法人財產權看似互相排斥的矛盾,需要從對法人財產權的含義來進行分析。理論中的法人財產權可解析為以下三層含義。第一,所謂公司法人對股東投資的各項具體財產的經營權,這實際應是公司對各具體物遵循一物一權原則的所有權,以及對其他具體財產的知識產權、債權等權利的集合。股東的出資應視為以具體財產權向公司換取股權的交易。公司單獨對具體財產行使所有權等財產權利,也隻有由公司統一取得這些具體財產權利,才能實現現代企業中資本的融合。第二,由企業法人依不同的取得財產的權能配合相應法律形成的變化不定的法人財產集合(在破產時成為“破產財團”)。其中既包括企業取得有體物(如建築基礎設施、購買原材料、收取貨款等)的法人所有權,又包括取得的其他財產權,如股權、債權、知識產權、商譽等。第三,指企業法人在設立中取得業主投資而轉讓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在經營中取得各種財產權(包括所有權)的權能。

由此可以形成以下三個結論。其一,國家所有權是所有權的一種形態,而法人財產權是各種財產權與財產權利能力的複合體,二者不是同一層次的法律製度,法人財產權不可能由國家所有權權能分化而形成。其二,法人所有權既是法人財產權的內容之一(含義一、二),又是法人財產權行使的後果之一(含義三),二者也不是同一層次的法律製度。法人所有權是企業法人在設立與經營過程中基於被承認的主體地位,發生物權行為等法律事實而自然產生的結果,它既不是對所謂與所有權近似的法人財產權的概念的“正名”,更不是具體企業財產通過法人財產權本身對國家所有權權能的吸收,進而架空國家所有權的結果。其三,對同一項具體財產,國家所有權與法人所有權相互排斥,因國家的投資、企業的分紅、納稅等事實而發生國家與法人間所有權的變動。在堅持一物一權的條件下,公司財產除了公司自己不可能屬於其他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