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美索不達米亞文明

第五節 風俗

婚喪嫁娶以及風俗習慣,是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麵,是社會風俗和倫理關係的重要表現,它從一個側麵反映出社會文明的風貌。

一、婚姻習俗

圖11.28 情侶雕像。其中人物手臂交叉,相互摟抱腰肢,含情脈脈地彼此注視著。出自烏爾

婚姻習俗是最重要的文化和社會現象之一,透過婚姻習俗往往可以洞察人間萬象。事實上,對於蘇美爾人、巴比倫人和亞述人而言,雖然不能排除婚姻中的感情因素,而且可能也會有些浪漫情懷,正如文學作品中的愛情詩所表現出的那樣,但他們的婚姻,“從根本上說,是一種生意性的安排,旨在保證和維持社會的秩序。盡管婚姻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感情因素,但在國家眼裏,婚姻的主要目的不是建立伴侶關係,而是為了生育人口;不是為了個人現時的歡愉,而是為了未來的種族延續”[9]。每一樁婚姻都開始於一份法律契約,正如《漢謨拉比法典》所規定的那樣,如果一個男人結婚時沒有事先簽訂並執行一份婚姻契約的話,與他“結婚”的女子就不能算是他的妻子。盡管這樣一對男女可能同居在一起,但如果沒有契約的形式,他們或他們的子孫後代都得不到國家和法律的保護。

(一)父權製家長包辦婚姻

女子在結婚前由其父親保護監管,其父可以自由決定其婚姻;如果父親不在,則由其兄長做主。如果一個女子因其父欠債而作為抵押品到債主家做工,其婚姻仍由其父或兄長決定;如果其父或兄長都不在,其婚姻就由債權人決定。女子在婚姻上毫無發言權,這是由婦女在當時社會中的地位造成的。

男方通常交給他未來的嶽父一筆被當作女方身價的費用,此外,男方還需向女方送聘禮。女方從她的父親處取得嫁妝,嫁妝後來就轉歸男方。《漢謨拉比法典》中對聘禮及身份有明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