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傳統思想以及社會實踐活動中,習慣上講合情合理或情理不分,很推崇情理之間的平衡與和諧。這其中固然涉及人倫的軟情感與事物的硬道理之間的相互關係,但也表明一種旨在追求中和為美狀態的情理結構。
這種情理結構的中和形態,在《中庸》開篇就有這樣的表述:“喜怒哀樂之未發,謂之中;發而皆中節,謂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朱熹在《四書章句集注》中是這樣解釋的:“喜怒哀樂,情也。其未發,則性也,無所偏倚,故謂之中。發皆中節,情之正也,無所乖戾,故謂之和。大本者,天命之性,天下之理皆由此出,道之體也。達道者,循性之謂,天下古今之所共由,道之用也。此言性情之德,以明道不可離之意。”這就是說,喜怒哀樂等情感,在不受感性情緒幹擾或外來因素激發的時候,便處於中正不偏的狀態或心態,既不失衡,也不衝動,更不會妄為或偏執,因此稱之為“中”。這些情感發作或激發出來之後,都合乎義理禮節,進入合理節製的狀態和自然暢快的流露,因此稱之為“和”。這些得到中節且情理協和的情感,既通過適度宣泄而得以表現,也符合道德規範與禮儀要求,既不危及他人,也不傷害自己,可以說是一種合情合理的狀態,其情理之間的結構也屬於內在平衡的關係。
值得關注的是,喜怒哀樂等情感從“未發”或“中”的狀態進入到“已發”或“和”的狀態,確是一個微妙的變化過程。在此過程中,我們可以引出兩個中介性環節:其一是“理生於情”。因為人之為人,不同於動物,不是自然存在,而是在理性引導下的道德存在,其上述情感需要合理節製,不能讓其隨意泛濫或任意宣泄,故需要通過人文教化而設立相應的理性原則來規範。如果將這些理性原則稱之為“理”的話,我們也可以說是“理生於情”或“因情而生理”,這涉及前麵所述的“正當性原則”或“合理性原則”。其二是“情節於理”。當作為理性原則的“理”通過人文教化得以確立和予以應用之時,當喜怒哀樂等情感由於特定原因而發作或被激發出來之時,人的道德意識會依理性原則加以調節,使其得到合理控製,不至於流於泛濫或走向極端,不至於讓人完全情緒化或為情所困,這需要情理互用以達到情理諧和,讓情感得到適度流露,此謂“情節於理”,涉及前麵所說的“適度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