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中國文明 (下卷)

第五節 宋朝科舉製度的變革與進一步發展

入宋後,科舉製度發生了很大變化。兩宋科舉之製在沿襲唐製的基礎上多有改革,無論考試方式還是科考內容,都較唐朝有所發展,變得更為完備。宋朝取士的科目依然是以進士為重,但考試內容有了很大變化,由重視詩文轉變為以經義為主。考試規則上也與唐朝不同,宋朝科舉自淳化年間(990—994)就實行了“糊名”之製,大中祥符八年(1015)又“置謄錄院,令封印官封試卷付之”[25]。“糊名”是將考生姓名遮擋,以避免考生與考官間的裙帶關係,“謄錄”則是另派抄書手將試卷用正楷抄錄,使考官無法辨認考生筆跡,這些都是保證公正閱卷的手段。以上種種製度,都促使考試方式更為標準化,舞弊行為也大大減少。

宋朝科舉大興與其文教之盛有密切關係,宋太祖以武力興國,立國後即深以武官勢力過重為患,“以文治國”成為宋朝的一朝家法。史載建隆元年(960),趙匡胤稱帝之初,即“視學詔,增葺祠宇,塑繪先聖先賢像,自為讚書於孔、顏座端”,重新樹立了儒學的正統地位,重文輕武,“盡令武臣讀書,知為治之道”[26],扭轉了五代以來“幹戈興,學校廢”的局麵,在全社會製造了濃鬱的讀書之風,優待文人也成為宋朝“祖宗家法”。唐朝對參與科舉之人的身份還多有限製,這種限製在宋朝也有了很大的改變。宋太宗曾親下詔書,稱:“國家開貢舉之門,廣搜羅之路,采其鄉曲之譽,登於俊造之科……應舉人今後並須取本貫文解,不得偽書鄉貫。發解州府,子細辨認,如不是本貫及工商雜類,身有風疾、患眼目、曾遭刑責之人,並不在解送之限。如違,發解官當行朝典,本犯人連保人並當駁放。如工商雜類人內有奇才異行、卓然不群者,亦許解送。或舉人內有鄉裏是聲教未通之地,許於開封府、河南府寄應。”[27]工商雜類在唐朝是禁止參與科舉的,宋朝沿襲了唐朝製度,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頗有人“不於本貫取解,多是隨處薦名,行止莫知,真虛罔辨”,針對這種情況,宋太宗並非一味禁止,而是在強調了法令仍存之後留下了一個變通——“如工商雜類人內有奇才異行、卓然不群者,亦許解送”,甚至允許一些出身偏僻地區不能由本鄉發解的士人,可以直接至都城應考。通過這封詔書,宋太宗明確表達了他對人才的態度,以及對科舉的重視。宋朝的取士數量也遠超唐朝,宋朝開科取士以三年為限,兩宋300年共開科118次,取士人數超過2萬人,宋徽宗一朝取士最多,最多一次達600人,不僅遠超唐朝,即使後代也難以企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