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采納了魏徵的意見,施行仁義王道,摒棄前代“任法禦人”之道。他不主張用嚴刑峻法治理百姓。比如曾有人請求用重法來禁盜。唐太宗不屑一顧地說:“民之所以為盜者,由賦繁役重,官吏貪求,饑寒切身,故不暇顧廉恥耳!”所以他應該做的是“去奢省費,輕徭薄賦,選用廉吏”,讓百姓豐衣足食,他們自然不會淪為盜寇,哪裏用得著什麽嚴刑峻法!為此,貞觀年間,唐太宗對唐王朝的法律製度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
在唐太宗眼中,人的生命最為寶貴,人死不可複生,所以用法須務存寬簡。他對法律製度的調整處處體現出這一原則。貞觀初年,唐太宗就命長孫無忌、房玄齡等重新厘定高祖時製定的法律條文,並在戴胄、魏徵的建議之下,將犯大辟之罪理應處死者,改為斷其右趾。即便如此,唐太宗還是覺得太過殘忍,不忍為之。後來,又改斷趾之法為加役流3000裏,不僅活其命,而且全其身。後來經過房玄齡等人的再次整理,與之前相比,唐朝的死刑條目減少了一半,可見唐太宗的矜人之心貫徹在了國家法律的製定過程之中。
唐朝的法律格式包括律、令、格、式,其中“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設範立製,格以禁違止邪,式以軌物程事”[18],種類既多,條目亦繁,不僅對斷罪官員的記憶能力是一種挑戰,而且難免會有思慮不周、輕重紊亂之處,從而為不法官吏上下其手提供了機會。為了避免這種弊端,唐太宗要求製定國家法令,唯須儉約,務必仔細審查,不可在不同的法律條文中多次出現同一罪名,以免給斷罪者帶來困惑。經過房玄齡等人的編檢後,定律500條,令1590條,後又刪除武德以來敕格3000餘件,定留700條,“斟酌今古,除煩去弊,甚為寬簡,便於人者”。不僅如此,唐太宗要求國家法令必須保持穩定,不可輕改,就好比人的汗水,一旦出於人體,便不可回收。所以他認為帝王不可輕出詔令,必須慎之又慎,一旦發出,當永為常式,如若朝令夕改,容易導致人心困惑、奸詐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