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古代中國文明 (下卷)

三、兩稅法的內容及意義

兩稅法由唐德宗時的宰相楊炎提出,於建中元年(780)付諸實施。有關兩稅法最為細致的記載,出自《舊唐書·楊炎傳》:

凡百役之費,一錢之斂,先度其數,而賦於人,量出以製入。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不居處而行商者,在所郡縣,稅三十之一,度所取與居者均,使無僥利。居人之稅,秋夏兩征之,俗有不便者正之。其租庸雜徭悉省,而丁額不廢,申報出入如舊式。其田畝之稅,率以大曆十四年(779)墾田之數為準,而均征之。夏稅無過六月,秋稅無過十一月。逾歲之後,有戶增而稅減輕,及人散而失均者,進退長吏,而以尚書度支總統焉。[27]

兩稅法的內容,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

第一,財政原則。唐朝以前各個朝代的財政,通常以“量入為出”為原則,而兩稅法則明確提出“量出以製入”的原則,即預先確定財政支出的規模,然後根據支出的規模來確定財政收入的規模。

第二,課稅主體。“戶無主客,以見居為簿”,即不分主戶、客戶,一律編入現居州縣的戶籍,就地納稅。行商要在所處州縣繳納1/30的稅,負擔與定居民眾差不多。

第三,課稅標準。“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即不分丁男、中男,一律按貧富(擁有土地和財產的多少)來納稅。

第四,納稅期限。分夏稅和秋稅兩期繳納,夏稅完納時間不得超過六月,秋稅不得超過十一月。

第五,納稅物品。兩稅法規定按戶等納錢,按田畝納粟米。政府在實際征收時,又常常“以錢穀定稅,臨時折征雜物”,即“定稅之初,皆計緡錢,納稅之時,多配綾絹”,這說明兩稅法既是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產物,同時又受其發展程度的製約。

兩稅法是我國賦稅製度史上的一件大事,其積極意義大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