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學的過程中,如果我們對常用的字詞隻是見到就查,或者直接告之學生,盡管可以實現高效的教學目的,但是對於培養學生古文獻閱讀能力而言,卻收效有限。“知之者不如好知者,好知者不如樂之者”,所以調動學生的自覺求知欲,培養學生對學習曆史文選的興趣,顯得非常重要。作為古文字,不外乎形、音、義,而研究它們的學問就是傳統學術所言的文字學、音韻學、訓詁學。隻要學生掌握了“三學”的實用部分,“就可對每個漢字有非常深刻的理解,從而不但可準確把握每個字的各種含義,而且還可舉一反三,即在離開老師之後仍能運用這些知識不斷提高古漢語水平”[1]。汝企和教授不僅在其主編的《中國曆史文選》中,而且在實際的曆史文選教學過程中,都很好地貫徹這樣的原則,即引入“小學”知識,以此作為解決“文選”教學難點的有效手段,從而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如我們講解《詩經·七月》:“嗟我農夫:我稼既同,上入執宮功。”其中的“執”字在古漢語中出現的頻率非常高。如果考察一下“執”字的意涵演變過程,揭示出其本義、引申義、假借義,這對於加深學生解讀與“執”字相關的章句就會很有幫助。就“執”而言,本來是會意字。“執”字的甲骨文和金文,在形體上都類似一個帶著手銬並半跪的犯人。小篆“執”字,盡管作了一些簡化,但依舊可以從字形看出,它表示犯人戴著手銬。“執”字本義,許慎《說文解字》解釋為:“執,捕罪人也。”即拘捕、捉拿之義,這與字形表征一致。“執”字的本義在古文獻中多次出現,如《韓非子·外儲說左下》:“衛君欲執孔子,孔子走,弟子皆逃。”《左傳·僖公五年》:“遂襲虞,滅之,執虞公。”《新唐書·逆臣傳下·黃巢》:“是時柳彥璋又取江州,執刺史陶祥。”這三處“執”字,都表示“捉拿”、“捕捉”之義。“執”字本義通過引申,可以表示“握著”之義。如《詩·邶風·簡兮》:“左手執龠,右手秉翟。”《荀子·哀公》:“上車執轡。”這兩處“執”都表示“握著”之義,為“執”字本義的引申。另外,由“執”字引申義“握著”還可以繼續引申出“主持”、“主管”等義,所謂“執牢獄者”,即表示主管牢獄的官吏。“執政”就是指主管政權的人。此外還有別的引申義,如“控製”、“統禦”、“從事”、“執行”、“堅持”等義項。而《詩經·七月》中的“上入執宮功”的“執”字,便是“執”字本義的引申義,表示“從事”、“服役”之義。“執”字的各個引申義雖然彼此不同,但是都與“執”字的本義“拘捕”、“捉拿”有著很強的內在關聯性。所以我們在教學過程中,隻要讓學生親自動手借助工具書去查找字詞的本義及其引申義,相信學生對“執”以及與“執”相關的章句就可以得到深刻的理解和記憶,從而實現了教學上舉一反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