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知道,個人和社會生活的保存和發展是至善,是人類的目的。一個人努力保存和發展自己以及他同情的那些人,起初,這種同情心是微弱和狹隘的,後來它越來越發展,越來越強烈,日益擴展到越來越多的人身上。隻要看一看宗教的成長(可以把宗教看作人們思想觀念的化身),就很好地說明了尊敬和同情的擴展。從狹隘的氏族形式的宗教到普遍的基督教就是一個進步。[34]古希臘羅馬的曆史也展示了同情心的發展。[35]累基說:“開始一個時期,道德隻明顯地表現在比較狹隘的勇敢和愛國的德性裏,後來一個時期才表現在擴大的仁慈和同情之中。”[36]同情心在當代更是大大擴展和加強了,像廣泛的和平運動、對國際仲裁的要求、抗議某些缺少文明的國家的殘暴行為、社會交往的擴大、醫院和其他慈善機構的建立及保護動物的團體等。我們不僅從一個個體、一個民族,而且從整個人類的角度來關心我們自己。
但是這樣的時代——利己與利他的動機行為不再衝突的時代——還沒有到來。在很多情況下,個人的私心是容易超過他的同情心,使他侵犯到別人的利益的。但他要受到兩方麵的牽製,一是他所侵犯的那些人的自我堅持,一是那些人的同伴的同情心。人們逐漸製定出某些規範,禁止某些行為而命令另一些行為,逐漸建設起道德規範的體係。道德作為實現至善或人類無止境的欲望的一個必要手段發展起來了。假如至善無須道德法典就能實現(像我們前麵提示的),那就不會有道德法則或任何別的法律了。用來阻止或促進某些事情的法律,隻是在特定的行為發生以後才形成的。因而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違法者就是立法者。
在此我想強調的一點是:道德是實現目的的一種手段。一般說來,道德法典隻包括那些幫助人實現目的或至善的必要的規範,道德旨在清除通往這個目的路途上的一切障礙,它並不是人類所有目的和願望的體現。它並沒有廣泛到可以指導個人實現至善的一切努力,換句話說,人類並不感到一切行為方式都須作為義務加以滿足。隻有那些對社會生活絕對必要,或被相信為必要的行動,才會被命令,才會引起被族類所命令的道德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