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11.結論

我們的結論是:至善就是那由於自身的緣故而被人類普遍追求的東西,它具有絕對的價值,依賴於不同的內外條件,因民族和時代的不同而互異,因而我們不可能對至善給出一個詳細的描述。我們所能做的,是觀察人類各種理想的共同點,把其歸到一個一般的公式或原則之下。這個公式或原則當然會是含混不清的,它僅僅是人類努力的大概方向。我們將它定義為根據客觀條件,社會和個人的生命從身體和精神兩方麵的保存和展開。凡是人類為實現至善而製定的、能引起道德感情的規範均可稱為道德規範。這些規範旨在促進理想的實現。道德和法律一樣是實現目的的一個手段,但道德規範一般來說還須引起諸如義務、讚成和不讚成的感情。因此,道德事實是通過行動和動機對個體意識及他們的一般利益所發生的效果來表示其特征的。

我們現在已達到的知識將使我們能夠考察和批判不同的道德規範體係。我們現在能以一種較理智的方式評價一個民族的行為,能夠辨別它是否實現著自己的目的和至善。我們也能判斷實現理想應當采取什麽行為類型,這一部分內容屬於實踐倫理學的範圍。

[1] 見本書第7章述及的著作家,特別是史蒂芬《倫理的科學》,第4章;耶林《法律的目的》,第2卷第95頁起;馮特《倫理學》第493頁起;許夫定《倫理學》;包爾生《倫理學體係》導言和第275頁起;齊格勒《倫理學的實質及其變化》;威廉斯《進化論倫理學》第2部分第7、8、9章。亦見我的論文《道德法律》,《國際倫理學雜誌》1900年1月號。

[2] 《倫理學體係》,第2卷,第2章§5。

[3] 見亞裏士多德的《倫理學》,第1卷第3章(威爾頓譯本):“這樣,普通和粗俗的人們認為善就是快樂,因而讚成一種享受的生活。而實際上有三種重要的生活:感官的、政治的和思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