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倫理學導論

9.昆布蘭

昆布蘭和沙甫慈伯利爵士都認為最高的善是幸福,但不是個人的幸福,而是公共的福利,因此他們所說的幸福在此的意思不是指快樂而是指完善。[37]昆布蘭說:“竭盡所能地推進理性動物的整體利益的努力,也就是盡我們的力量推進每個部分的利益,我們自己的幸福就是包含在那部分之中的。而相反的行動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所以別人的不幸也是我們自己的不幸。”[38]“每個理性動物對他的所有其他同類表現的最大仁愛構成個人和全體的最大幸福(就他們依靠自己的力量而言)。這種仁愛對於他們的幸福是必需的,因此公共福利應成為最高的法律。”再者,“每一個體的幸福都來自整體的最好狀態,就像一個動物的各個部分的營養依靠那散布全身的全部血液的營養一樣。”由於公共的福利是目的,“那最直接地產生這種效果的行動……自然被稱作‘正確的’,因為,這跟任意兩點間所畫出的線中直線距離最短是相似的道理。……但這規則本身被稱為正確的,是因為它指出了達到目的的最短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