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進化論者同意這個觀點。下麵是從達爾文[40]的《人類的由來》摘引的一段:“對於低級動物,我們把它們發展著的社會本能說成是為了種的共同利益比說成是為了種的共同幸福更合適一些。共同利益可以定義為最大多數的個體在他們所處的特定條件下都充滿生氣和健康的成長,同時全部的機能也趨於完善。既然人和低級動物的社會本能無疑幾乎經曆了同樣的發展過程,所以如果實際上可能的話,把同樣的定義運用於人類,把集體的共同利益而不是共同幸福作為道德的標準也是可取的,……當一個人冒著自己的生命危險搶救另一個人的生命時,說他是為著人類共同利益比說他是為人類的共同幸福似乎更正確些。無疑,個人的利益和幸福通常都是一致的。一個愉快滿足的民族要比一個痛苦不滿的民族更為興旺繁榮。我們甚至在人類的早期曆史中也可以看到,集體顯露的希望在很大程度上自然地影響著每個成員的行為。而且當所有對幸福的希望、‘最大幸福的原則’成為我們一個很重要的但卻是第二位的指南和目標的時候,社會的本能則要結合著同情(那使我們尊重別人意見的感情)成為第一位的衝動和指南。這樣,說我們性格中最高尚的部分是建立在自私基礎上的恥辱就消除了,除非把每個動物對它的本能順利進行活動時的滿意和本能遭受阻礙時的不滿也稱作自私的。”[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