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提出了一個同樣的觀點[46]。所有的道德法律和風俗都把社會的福利和繁榮作為他們的目的,所有的道德規範都是社會的命令,所有這些社會命令的存在可以歸之於社會的目的,社會的目的則依賴於它的條件。[47]道德的目的是社會的建立和繁榮。[48]正像一座房子並不僅僅是一大堆石頭一樣,社會也不僅僅是個人的簡單集合,而是由個體成員所構成的整體,是通過目標相同而形成的一個聯合。部分必須使自己適合於整體,整體才能站立。就個人的傾向並不服務於社會而言,那要求個人做出社會秩序所必需的社會規範就必須有一個先決條件,也就是說,要通過強製的手段來保證人們服從社會規範。但是,僅僅機械的法律強製還不夠。我們也要有心理上的強製。心理強製的優點在於它貫穿於生活的各個方麵,就像空氣一樣,無所不在,無處不有,不僅能上達寶座,也能進入家庭內部,它出現在機械的強製難以奏效的各個地方。
我們可以說,凡是社會生存需要的行為都是道德命令的一個部分,都可以歸之於道德法律的名下。既然個人是社會所必需的,那他生活所要求的一切,甚至吃飯喝水也都可以從道德上來看待。甚至那出於利己動機的行為,隻要它們推進社會的目的,客觀上也是道德的。乃至我們的快樂、消遣和享受客觀上也有很高的道德意義,因為它們是我們的力量不可或缺的源泉,它們不僅有利於我們,也有利於社會。
所有的生物都貫穿著一個思想——自我保存。當人洞察到他個人的自我保存有賴於社會的自我保存時,他就使自己提高到道德的水平。實現自我保存規律所采取的自然的手段就是快樂,快樂的必要條件則是幸福,而幸福就是充分占有各種力量。對幸福的努力追求被稱作幸福主義。社會幸福主義就是道德的基本原則。社會的幸福安寧就在於人類能獨自進步的曆史。幸福主義和功利主義是同一個東西,不過前者是從目的的觀點,後者是從手段的觀點來觀察而已。[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