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商務談判理論與實務

11.3 嚴格按合同約定執行

合同是談判雙方在平等基礎上的約定,而且在履行前和履行中,雙方都會按這樣的約定進行準備和行動,並對其結果及後續工作做好進一步的規劃和打算。同時,合同雙方又是單獨的行為實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除了合同規定的內容外,其他行為都不受其製約和幹擾。因此,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中的約定執行,凡是沒經過合同各方共同認可的改變,不論出於什麽目的,都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在合同爭議中也得不到支持。這一點在訂立合同時要注意,在履行合同時更要時刻加以關注。

【案例11-3】 好意改變合同內容[1]

我國某土產進出口公司對新加坡出口一批紅棗,國外來的信用證規定為三級品。交貨時,土產公司因庫存三級紅棗缺貨,就改成了二級貨,發票上注明:二級紅棗,價格照舊,即按原來三級貨計價。土產公司原以為所交付的貨物品級較原定的為高,而價格不變,對方不會有任何異議。但是,事實恰好與他們預料的相反,因國際市場行情不好,商品價格下跌。買方收到上述單據之後,稱無法接受我方的二級貨,認為土產公司違約,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發貨,而提出索賠要求。

案例分析:

土產公司隻根據主觀認識改變了供貨的品級,最後遭到了指責,似乎有些吃力不討好。但仔細思考一下,問題真的不少。從現象上來看似乎土產公司吃虧了,因為市場變化,正好被買方利用,成就了一次毀約的機會,買方占了便宜。但從長遠來看,即使市場行情沒有發生什麽變化,土產公司這樣做給買方也帶來了許多不便。這次你以二級替代了三級,以後能否每次都這樣做呢?顯然不可能。買方不是紅棗的最終需求者,他在供應商品時要求商品質量保持穩定,以及質量和價格相匹配。而這次賣方以二級品的質量代替了三級品後,買方的處理就很困難了,他作為賣方在供應中是提價還是保持原價是十分為難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