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經營決策的結果,要保證其在執行過程中一直沒有問題是不現實的。除了考慮合同的有效期不宜太長、控製的空間不宜太大外,不斷關心情況的變化是必不可少的行為。合同規定的內容和履行的過程發生衝突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客觀情況變化,使得合同的內容已經不再適於繼續執行了。其中有兩種結果:其一是整個合同不能再繼續;其二是合同中某些方麵或條款無法再兌現。另一種是合同雙方中有一方,甚至兩方都有較大變化,使該合同已經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再繼續,同樣有全部無效和局部不適宜兩種結果。因此,在簽訂合同以後必須有專門的組織或人員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關注情況的變化。以下我們用案例11-5和案例11-6來討論和體會這樣做的必要性。
【案例11-5】 情勢變化引起糾紛[1]
1987年9月,武漢市煤氣公司(下稱煤氣公司)和重慶檢測儀表廠(下稱儀表廠)在武漢簽訂了一份“關於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協作合同”及補充協議書,約定:儀表廠向煤氣公司轉讓J2.5煤氣表裝配技術,提供裝配線全部工模夾具、專用設備和全套技術圖紙資料,為煤氣公司建立一條年生產5萬隻J2.5煤氣表裝配線,並從技術上指導煤氣公司裝配出1 000隻正向表和500隻反向表;儀表廠應優先滿足煤氣公司裝配線的生產需要,提供足夠數量的J2.5煤氣表散件和配件(不包括原輔料),確保散件質量,並負責培訓煤氣公司維修裝配檢驗人員10~15名;煤氣公司應付給儀表廠全部圖紙資料費人民幣50萬元,工夾模具、專用設備及檢驗設備費人民幣20萬元(不含運費),技術協作費10萬元,合計80萬元人民幣;在合同生效後2個月內,煤氣公司向儀表廠支付90%的技術資料費,即45萬元,款到後10天內儀表廠向煤氣公司提供全部資料,在試生產和煤氣公司核實全部資料齊全後,支付10%的餘款;合同有效期三年。同年10月29日,雙方簽署了談判會議紀要,對裝配合同中未盡事宜作了進一步約定,隨後雙方開始履行合同。儀表廠於1987年11月至1988年6月,先後5次向煤氣公司移交了圖紙和技術資料,並提供了工夾模具及有關零配件,煤氣公司先後支付了圖紙資料費的90%,即45萬元,工夾模具設備費的70%,即14萬元。1988年4月煤氣公司支付了技術協作費10萬元後,儀表廠在重慶為煤氣廠派出的22名技術人員進行了培訓。同年6月,雙方進行了驗收並簽訂了有關J2.5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的四個驗收協議和報告。隨即,煤氣公司向儀表廠支付了圖紙資料費的10%餘款,即5萬元,工夾模具費的餘款中的5萬元,另外餘1萬元在合同期滿後再一次性支付。至此,煤氣公司已經向儀表廠支付了全部技術轉讓費80萬元中的79萬元。技術轉讓協作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的正向表技術轉讓基本履行完畢,反向表技術未能履行。1989年5月6日,煤氣公司致函儀表廠,要求全麵履行合同及補充協議,儀表廠認為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反向表不屬於其約定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