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概論

二、文體類型及其劃分原則

文體學的一個重要方麵就是文體類型的劃分及其所依據的準則。文體的分類與文體本身的概念一樣,古已有之,甚至是在遠古文體意識還不是非常清晰的時候。在《尚書》中,人們就將文體分為“典、謨、訓、誥、誓、命”六種。此時的分類更多的是從文類層麵來分析和劃分文體或文學類型,並在之後的文論著作中呈細分化的趨向:“曆來學者關注的焦點大都在‘八體’之分類,並與陸機《文賦》的‘十體’進行比較,稱陸機進一步細分為十體,再到《文心雕龍》三十三類、《文選》三十八類、《文苑英華》五十五類、《唐文粹》十六類、《宋文鑒》六十一類、《元文類》四十三類、《明文衡》三十八類、《文體明辨》一百二十七類等,顯示了文體分類日趨繁複的事實。”[11]並且,在隨後論及文體的相關論著中,如《典論·論文》《文賦》《文心雕龍》等,對文體類型的劃分則同時兼論文類與風格。比如,《文賦》在對十類文體的闡述中,不僅論及了各類文體的名稱,還概括了每類文體所具有的特點。“詩緣情而綺靡”中的“詩”屬於文類範疇,而“綺靡”則是詩歌的語體風格。

西方對文體的分類與文體的概念緊密相連,古希臘哲學家安提西尼將文體分為“崇高的、平庸的和低下的三種形式;後來,這種三分法又變成了細膩的、粗獷的和華麗的”[12]。在此之後,對文體類型的劃分與個人對文體概念的理解密切相關。同時,文體類型的劃分與文類的劃分緊密相連。西文文類“genre”一詞源於法語,有“類型、種類、體裁、樣式”等義,指將具有相似結構特征的作品歸為一類。西方對文學體裁的分類最常見的是將文學類型分為詩歌、散文、戲劇和小說四種。“與三分法不同,四分法根據敘述詩與抒情詩都強調韻律、節奏,而把它們放到詩歌類下。這有利於人們掌握詩歌的總的特點。把小說單列一類,定名比較具體。並根據中國的文學傳統和現實,把散文單列一類,也補三分法之不足。”[13]但即便如此,西方慣用的四分法還是不能涵蓋中國古代文體中的所有文類。因此,在對中國古代文學的研究中,不能一概套用西方的文類形式,而是應該立足於中國古代文學自身的文學類型,才不至於在具體的研究中出現削足適履的現象。反之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