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文學概論

第二節 詩歌

一、詩歌的特點

《毛詩序》有雲:“詩者,誌之所之也。在心為誌,發言為詩。情動於中而形於言,言之不足故嗟歎之,嗟歎之不足故永歌之,永歌之不足,不知手之舞之,足之蹈之也。”詩歌是內心世界情感的流露,有非凡激越的情感,表達出來,就是詩。也就是說,詩歌的本質是“抒情”,缺乏抒情品質,詩就不成其為詩。中西方詩人對詩歌的抒情本質具有相同的認識。蘇格拉底將詩人想象為長著翅膀的、輕盈的、神聖的生命,他們在繆斯力量的控製下失去自我之後才能夠創作。美麗的詩歌隻有在詩人忘卻理性、完全沉浸在神聖**中時才可能產生。盡管蘇格拉底在此段中不恰當地將情感置於理性的對立麵,為後來柏拉圖非難詩歌和詩人提供了依據,但他對詩歌抒情性的強調是具有價值的。柏拉圖聲稱要將詩人逐出“理想國”,他借蘇格拉底之口,指責詩人在靈感啟發下而非理智指導下進行創作,指責詩歌鼓勵聽眾的情感而非理智。由此可見,柏拉圖的觀點正是通過另一種方式承認了詩歌的抒情本質。

不僅在詩歌的本質上中西方文學觀念能夠找到共同點,在詩歌的功能和作用方麵,中西方也能找到共識。《論語·陽貨》中提到東方聖人孔子說:“小子何莫學夫詩?詩,可以興,可以觀,可以群,可以怨。邇之事父,遠之事君,多識於鳥獸草木之名。”這就是著名的“興觀群怨說”,後世以此來說明詩歌的功能,即詩歌具有對社會的教化作用、對個人修養的提升作用以及表現人類社會情感的作用。在西方,從古希臘時期起,詩歌就涉及社會生活的很多方麵,詩歌相當於現代包括書籍、電影、戲劇、電視等所有媒體的總和。後世的西方學者將詩歌功能總結為“教育與娛樂”兩大類。西德尼在《為詩一辯》(An Apology for Poetry,又名The Defense of Poesy)中也繼承了這一說法,他認為“詩歌的目的是教育與娛樂”[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