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風格是指作家的創作個性在文學作品的有機整體中通過言語結構所顯示出來的、能引起讀者持久的審美享受的藝術獨創性。這個定義的內涵主要有以下幾點。
1.創作個性是風格形成的內在根據
(1)創作個性屬於文學風格的主觀方麵,它一旦付諸實踐並與客觀方麵相結合,便成為文學風格的有機組成部分。創作個性不能從主觀的單方麵決定和構成風格,風格的形成還離不開題材、主題、體裁等形式因素的影響。創作個性是文學風格的內在根據,是文學風格形成的主觀原因,但風格並不是由創作個性單方麵組成和決定的,兩者不應混為一談。
(2)日常個性和道德人格不能等同於創作個性和文學風格。日常個性人皆有之,如心理性格、氣質情性、稟賦才能、處世態度、思維習慣、表達方式等,人格則是指倫理學意義上的道德人格,指個人的尊嚴、價值和道德品質等。創作個性卻並非人所盡有,它是在創作實踐中也隻有通過創作實踐才逐漸形成和發展起來的。日常個性是作家在世俗生活中表現出來的習性,世俗生活往往為俗世功利困擾,而創作個性是作家在精神活動中體現出來的習性,精神的想象活動往往具有審美的超功利性。日常個性是自在的,而創作個性是有為有待的,為了實現而有待於形式化。日常個性是在日常生活中表現出來的人格結構的獨特性,而創作個性是作家氣質稟賦、思想水平、審美趣味、藝術才能等主觀因素綜合而成的審美情性和心理結構,是在日常個性的基礎上經審美創造的升華而形成的獨特的藝術品格,是文學風格的內在根據,它支配著文學風格的形成和顯現。作家的生活個性是作家創作個性的基礎,無論如何,作家的人格素質及水準、作家個人的實際性格等心理特征,總是這樣那樣地或多或少地製約著他的創作個性和創作活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古人所提出的“心聲心畫”說、“文如其人”說或“風格就是人”說才有其合理性,但完全把人格與風格等同起來,又是不可取的。實際上元好問所說的“心畫心聲總失真”、錢鍾書所說的“人與文不相類”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在西方這種情形也隨處可見。巴爾紮克曾舉過這類例子:“拉伯雷——一個有節製的人——卻在他的生活中駁斥了自己風格的無節製以及自己作品中的形象”,“大不列顛可以引為自傲的最富有獨創性的現代作家馬圖林也是這樣的;馬圖林是一個神父,留傳給我們的有《夏娃》《美爾莫特》和《貝爾特拉姆》等作品;自命風流,殷勤體貼,尊敬婦女;這個在其作品中專門描寫災禍的人,每到夜晚,就變成了巴結獻媚婦女的人,就變成了花花公子。布瓦洛也是這樣,他的柔和文雅的談話跟他那種大膽詩句的諷刺精神是不相稱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