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務接待活動中,具體的接待工作應當包括下述九個方麵的主要內容。
1.邀請
在外賓來訪之前,通常要由東道國先發出邀請,這既是禮節,也是一項必要的手續。邀請一般應以書麵方式進行,被邀者在接到邀請函後,應及時給予答複,並據此辦理相關的手續。邀請函除了表示歡迎之意外,也應表明被邀請者的身份、訪問的性質以及訪問的日期和時間等內容。有時為了表示客氣,也可請被邀者在他認為方便的時候來訪,或將時間留待以後另行商定。
實際上,訪問邀請也並不一定必須由東道國一方首先提出,在有些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確定。有的訪問安排是根據相關協議事先約定的;有的是當麵口頭邀請在先,然後再補送書麵邀請函件;有的是通過外交途徑商定訪問事宜;也有的是來訪者有訪問的願望,主動向東道國做出某種表示,經雙方磋商同意,然後再作正式安排;還有的訪問則是作為一種回訪的方式進行的。總之,可以視不同情況,靈活運用。
有些國家對邀請外國領導人來訪,做出了一些具體規定。例如,我國規定邀請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訪華的天數一般以5天為限,最長不超過7天;其抵京日期應避開中方的節假日和星期天,如因航班等原因實難避開,則抵京當日中方不安排正式活動。
2.接待形式
所謂接待形式,一般是指公務接待活動的主要方式方法。以正式與否來區分,有正式接待與非正式接待;以規範與否來區分,有常規接待與非常規接待;以接待方來區分,有官方接待與非官方接待;以來賓在接待方停留過程來區分,有全程接待與非全程接待;以接待單位的多寡來區分,則有單方接待與多方接待。在確定接待形式時,一定要從簡務實、量力而行,並且要合乎慣例。